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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丁亚律师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吴丁亚律师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吴丁亚律师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时的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

     法律答应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题目自行协商处理。

     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详细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项划定的条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1.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下,法院应根据财产的详细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题目的若干意见》中划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3.第46条划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轨制–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哀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离婚过错赔偿方式分为两类: 一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向无过错方多分财产,这是当前审讯实践的做法;二是在夫妻财产回各自所有,或共有财产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作出补偿。

       5.婚姻法第47条划定: “离婚时,一方隐躲,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躲,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6.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方隐躲,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要说明的是此项哀求权的行使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即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两年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丧失胜诉权。

       1.婚前夫妻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2.婚前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入行分割 3.婚前同居的财产分割可参照第四点  1.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的题目,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划定,解除时,同居糊口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进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2.同居财产分割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财产完全能够说清晰的,也就是说有充分证据证实是一方所有的,应回一方所有;另一种情况是说不清晰的财产,也就是说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实是个人财产的,可以一分为二地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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