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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

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

 

      第一、“商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回属有商定的,按商定办理。

    

  第二、无商定的,对于同居期间购置的财产,原则上采用谁购买回谁所有的原则。

    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回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还必然要发生日常家务产生的债务,好比饮食、衣着、文化、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等。

    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第三、对于一方在同居期间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财物,合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划定,即赠送行为成立时,赠与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此外,因为同居确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配偶人身关系,因此不存在由于同居关系而发生的人身性质的权利变化。

    也就是说,假如同居期间一方糊口难题的,另一方无须负扶养义务;假如同居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于同居取得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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