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承担的基本原则
第一、“商定优先”,双方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回属有商定的,按商定办理。 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回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 对于这些日常家务,一般根据谁支出谁负担的原则。 也就是说,假如同居期间一方糊口难题的,另一方无须负扶养义务;假如同居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于同居取得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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