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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其母领拆迁证买房结婚后民房非一方一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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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其母领拆迁证买房结婚后民房非一方个人财产宁波离婚律师



北平5月10日电女子因其母领拆迁证买房,结婚后民房非一方个人财产,需要对其前夫进行农业补偿。10日苏州市启东市人民法院发布,该院首次案件了这样一起牵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七条再婚刑事案件宁波离婚律师。



原来胡某于1998年经人讲解相识并注册成婚,结婚生活在胡某父亲张某名下的民房内宁波离婚律师,夫妻情感曾一度尚可宁波离婚律师,后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执,双方皆控告法庭拒绝结婚。两人对于再婚及儿女的养育皆能达成一致的看法,争论的焦点在于注册在妻子胡某名下的一套征地安置房是归属于胡某的结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结婚共同个人财产。



2003年11月,胡某父亲民房遇征地,按基本权利总人数5人的市场份额享受了相关征地待遇,胡某因此重新分配得一张拆迁证。后胡某将该证转售与他人,而父亲张某又将其归还。2006年胡某凭该拆迁证购置了一套屋子,并于2007年7月将该民房注册在自己名下。胡某诉称该拆迁证是系其父亲筹资,系胡某结婚前个人财产。黄某坚称民房系结婚后征地所得,不应归属于夫妻共同个人财产,不应各半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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