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将共同财产完全写进,离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将共同财产完全写进,离婚后一方向法院起诉,
相干案例: 刘亮与刘梅(均为假名)1998年5月挂号成婚,两边于2004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管理了协议仳离手续,并于当日签署了一份仳离协议书。
仳离协议书中关于产业的约定如下: 浦东大道19XX弄22号X5室的衡宇产权归刘亮全部,未归还的贷款由刘亮归还; 两边各自名下的现金,股票,有价证券归各自全部。
两边的债务由各自负担。
原告刘亮诉称: 原,被告1998年5月挂号成婚,两边于2004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管理了协议仳离手续,并于当日签署了一份仳离协议书。
原告在管理仳离挂号手续后又是发明被告存心隐躲了其在伉俪关系存续时代购置的属伉俪配合产业的本市浦东南路9XX号202室的衡宇一套,致使伉俪配合产业未获得平均支解,严重陵犯了原告的正当产业权益,故要求支解本市浦东南路9XX号202室的衡宇,或由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刘梅辩称: 原告所述不实。
2004年3月两边因情感不和挂号仳离,仳离协议及产业支解方案都是原告主张并赞成的。
被告购置本市浦东南路的住房,原告是知情的。
原,被告在购置该房之前,口头约定该房归被告一人全部,故该房挂号在被告一人名下,该房的欠债也由被告负担。
因此,仳离时,原告暗示浦东南路的衡宇因法令挂号的权力工钱被告,因此,仳离时原告暗示可以不要写入仳离协议,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 仳离协议中关于产业支解的条款对仳离两边当事人具有法令束缚力。
现被告主张原告对被告购置的浦东南路衡宇是知情的,而且在被告购置该房前,两边口头约定该衡宇归被告一人全部,以是衡宇挂号在被告一人名下,因此,仳离时,原告暗示因该房挂号的权力工钱被告,可以不要写入仳离协议,但被告对于其主张并未提供响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对此也予以否定,本院对于被告的此主张难以采信。
因此,判令了被告给付了原告九十余万元的衡宇对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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