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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是否应当受理?

民法院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是否应当受理?

 

民法院对医疗变乱争议案件人是否该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变乱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9〕23号的叨教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分意见,回复如下: 
医疗变乱技能判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变乱判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分认定和处置惩罚医疗变乱的依据。

    

病员及其支属假如对医疗变乱判定结论有贰言,可以向上一级医疗变乱技能判定委员会申请从头判定;如因对判定结论有贰言向人民法院告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假如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构造做出的医疗变乱处置惩罚决定不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该当受理。

    

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元补偿经济丧失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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