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分割财产 房屋产权证书为凭离婚律师浅析夫妻离婚分割财产 房屋产权证书为凭离婚律师浅析
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胡某与付某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以及子女由双方各抚养一个互不支付小孩抚养费。 2001年修建房屋一幢。 2002年生养次女。 2005年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后因丈夫与他人有染,双方感情泛起裂缝。 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双方离婚,未获法院准许。 半年后女方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男方向法庭提供1989年其父母向他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契约,建房协议,占地草图等证据,欲证实双方修建的房屋系其父母的财产。 又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划定,我国对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主义,即一经登记公示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财产已经政府确权,应当以共同财产入行分割。 于是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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