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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再结婚需要什么手续,换言之,即再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如何申请办理再婚登记?假如以上两个题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早已对此做了明文细致划定,下面,请大家随我们小编来查望下详细内容吧。 一,再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婚姻登记条例》划定:办理再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实材料:(一)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三)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四)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离婚证实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 二,如何申请办理再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只需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分登记注册结婚即可。 延伸增补:当事人办理再婚登记的特别划定: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海内申请再婚,假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规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归的,视为无法规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栖身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规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实。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 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归的,视为无法规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确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规效力的证实。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划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 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正当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实。 情况特殊者应先报海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治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实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规效力的证实收进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划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治理机关不予登记。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再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如何办理再婚登记的法规解答。 综上可知,办理再婚登记只比办理初婚登记多了一个证件即离婚证,假如你对办理再婚登记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你随时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将绝快为您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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