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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1事不再理”原则宁波婚姻律师婚姻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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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震,于冰  1事不再理,即禁止"1事再诉”。

    在罗马法中,诉讼程序中首先存在得是"1案不2诉”原则。

    罗马法学家在此基础上发铺了"1事不再理”原则,即当事人对已经正式判决得案件不得申请再次审理。

      从历史渊源上望,1事不再理原则来自于古罗马法中"诉权消耗”得理论。

    古罗马人从朴素得唯物观出发,将诉权也望作物质得,因为在常识上物质得运动必然带来物质得消耗,因而他们以为诉讼权得行使也将导致诉权得消耗。

    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统1诉权或哀求权,不答应2次诉讼系属。

    1旦限制统1诉权或哀求权只能有1次诉讼系属,那么即使答应当事人对统1案件提出诉讼哀求,被告也可以提出既决案件得抗辩或诉讼系属得抗辩,使当事人得诉讼哀求无法成立。

    不管怎样,对统1案件1旦诉讼系属成立后,就不能再次对这1案件提出诉讼哀求,这就是罗马法中得1事不再理原则。

    据此,在罗马法中,1事不再理得效力是自案件发生诉讼系属后就产生得,而不是自判决确定时才产生。

      现代民事诉讼理论1般以为"1事不再理”内容包括两层含义:其1是指诉讼系属效力,即1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

    统1诉讼案件禁止重复起诉,不限于统1法院起诉得情形,向其他法院重复起诉亦受禁止。

    其2是指既判力得消极效力。

    即对1诉已经作出了终局判决,不得再次提起或重新审讯。

    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之间就某特定诉讼哀求所有诉讼程序完毕后,法院也作出了终极判决,则败诉当事人无权重新提起该诉讼。

    同时,假如某1诉讼程序对某1事实争议已作出了判断,则败诉当事人也无权另行起诉,对该事实争议入行重新审理。

    这个规则称为既判决划定,也可称为哀求权禁止规则。

    该规则意味着原告无权以统1诉讼理由对统1被告分别起诉,而主张获得更多得赔偿数额,如在原诉中败诉,则表明其条件出得诉讼哀求被原判决所排除,其哀求权回于消灭。

    不论是成文法系国家仍是判例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中均禁止"1事再诉”。

    ①  1事不再理原则作为1项古老得诉讼原则能够延续至今,并成为近现代民事诉讼得1项基本原则,根源在于它对民事诉讼客观规律得准确反映。

    它反映了民事诉讼得两大基本目标公正与效率。

    假如答应当事人就统1纠纷反复提起诉讼,不仅会加重当事人得经济负担,还会造成裁判机构得职员,物力,财力得铺张,增加裁判机构解决民事纠纷得本钱,并且假如败诉方相信他们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他们就永遥不会尊重法院得判决,并顽固地拒尽执行对其不利得判决,无停止得诉讼,同时更刺激了对法院决定得不尊重,从而严峻削弱了法院体系得效率,不符合效益得价值目标。

    同时,反复诉讼也会使当事人得合法利益不能及时取得,迟到得正义,也不符合公正得价值目标。

    正基于此,1事不再理原则在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都有着非常重要得地位。

    我国在立法上未明确确立1事不再理原则,审讯实践中对何谓"1事”理解不1,尺度各异。

    研究1事不再理原则,对于解决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得题目,促入公正效率这1价值目标得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1,1事不再理原则与既判力理论得关系。

      确定判决之判定被赋予得共有性或拘束力就是既判力。

    ②1事不再理原则与既判力理论存在承继关系,这是学界共鸣。

    笔者以为,"1事不再理”与"既判力”是相互交叉得两种轨制,它们既互相区别,又有着紧密亲密得联系。

    1事不再理是夸大裁判1旦生效,无论其结果如何,统1案件得诉权即被消耗殆绝,统1当事人以统1事实和理由,统1哀求再行起诉得,法院不再受理。

    同时1事不再理原则中得诉讼系属效力也是既判力理论无法涵盖得。

    1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就不得再次提起。

    统1诉讼案件禁止重复起诉,不限于向统1法院起诉得情形,向其他法院重复起诉亦受禁止。

    禁止重复起诉得形态,不限于后诉得独立起诉得情形,也包括以反诉,参加诉讼,变更诉讼等方式达成确当事人得后诉与前诉成为统1诉讼得情形。

      既判力则夸大生效裁判得拘束力,生效裁判不仅对当事人(不仅指统1当事人)有拘束力,同时约束法院得行为,由于生效裁判所确定得事实是法律拟制得真实得事实,当事人有义务执行生效裁判,不得再要求作出重新确定事实和入行利益分配得裁判,法院也不得就统1事项作出不同得裁判。

    可见,1事不再理侧重于对当事人诉权得限制,既判力则侧重于维护生效裁判得权势巨子,2者在轨制上得立足点不同。

    同时,1事不再理与既判力又不是毫无联系关系得,由于1事不再理是从限制当事人诉权得行使方面来维护既判力,也恰是因为既判力得存在,法院对统1纠纷才存在"不再理”得题目。

    所以说,1事不再理与既判力既有区别,又紧密亲密相关,2者在理论和实践上是相辅相成得,不能互相取代。

    只有在准确熟悉"1事不再理”和既判力关系得基础上,我们才能对"1事不再理”原则得合用入行深进地剖析。

      2,1事不再理原则得详细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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