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方式和程序主动公开的方式主动公开方式和程序主动公开的方式
主动公开方式和程序主动公开的方式 1.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 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2.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二)主动公开场所 1.应当设立的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可以设立的场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的程序 1.主动公开的权限 (1)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2)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3)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5)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6)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主动公开的期限 (1)普通期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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