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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和处理——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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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和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后,应当指定审判人员人迅速、认真地进行审查与公诉案件开不同处在:诉案件开庭前的审查既是诉讼程序性的审查。也是对自诉案件进行实体上的审查,其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并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百条规定的自诉案件;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受理公诉转自诉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条、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上述立案条件,对自诉案件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对于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自诉案件立案条件的;证据不充分的;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事实又告诉的;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事实再行告诉的;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并且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 .对于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如果被告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既有公诉案件,又有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可以对自诉案件并审理。 .对于已经立案,由于缺乏罪证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被驳问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事实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事实又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审查后,认为自诉人系由于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可以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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