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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的权利质权的设立

以“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的权利质权的设立

 

1.以“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的权利质权的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441条的规定,以“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有三:

①质押合同有效。

② 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 

③已经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出质有价证券权利凭证的交付。须注意: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占有改定之时,不发生权利质权设立的效果。

特别提示:以“汇票”和“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则

以“汇票”和“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作为标的物设立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设立,除上表所述三个要件外,《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还规定了“增强要件”,应特别注意。

汇票:以汇票出质的,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有五:①质押合同有效;②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③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④在汇票上签章;⑤已经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汇票权利凭证的交付。(《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8条)

仓单:以有权利凭证的仓单出质的,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有五:①质押合同有效:②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③在仓单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④经保管人签章;⑤已经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仓单权利凭证的交付。(《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9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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