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与适用范围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的票据等权利凭证被盗、遗失或灭失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权利凭证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逾期不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将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没有明确的相对人,主要解决两项问题:一是除权,旨在解除票据的效力,即票据失权;二是确权,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1.程序性质:非讼程序。 2.法院审理的二阶段性;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 3.审理方式的特殊性: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 4.判组织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单一式合议制)。 5. 管辖与审级制度:基层法院管辖;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再审。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 2.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包括记名股票、提单、仓单等提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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