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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法庭调查应当如何入行?—起诉离婚

论述法庭调查应当如何入行?—起诉离婚

 

法庭调查应当如何入行?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16日发布的《第1审经济纠纷案件合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划定》明确: 1,审讯长公布入行法庭调查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2,原告扼要陈述起诉的哀求和理由,或者宣读起诉书。 3,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中的哀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答辩,对双方确认的事实,应当记进笔录,法院无须再作调查。 4,第3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哀求权的第3人陈述诉讼哀求及理由。无独立哀求权的第3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意见。 5,案件有多个诉讼哀求或多个独立存在的事实的,可按每个诉讼哀求,每段事实争议的题目由当事人依次陈述,核对证据。 6,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经对方辨认,互相质证。 涉及国家秘要,贸易秘密的证据,当事人提交法庭的,法庭不能公然出示,但可以适当提示。 7,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办署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确有难题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自己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书记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询。 8,勘验人,鉴定人宣读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后,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办署理人可以向勘验人,鉴定人发问。 9,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查清后,审讯长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提出,原告的诉讼哀求或被告的反诉哀求有无变更。当事人重复陈述的,审讯长应当及时提醒或制止。 10,案件的事实清晰后,审讯长公布法庭调查结束。 11,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以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增补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重新鉴定,勘验,因而需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公布延期审理。需要当事人增补证据的,应告知其在限按期间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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