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界定离婚时漏分财产民法典中如何界定离婚时漏分财产
1、民法典中如何界定离婚时漏分财产 民法典中关于如何界定离婚时漏分财产,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夫妻离婚时,1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就可以认定离婚转移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 【1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1方与小3约定分手费,另1方可以主张返还吗 首先,夫妻1方与小3约定分手费,属于赠与行为,给付财产即生效,不能要求返还。其次,夫妻1方与小3约定分手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经过另1方同意。按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包括以下: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等。最后,夫妻1方未经另1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1方可以主张返还。按规定,为解除同居关系赠与对方的财产,交付后不能要求返还,起诉至法院也会不予支持。 不过,因为擅自支付分手费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所以夫妻另1方可以要求返还,并且法院也会依法受理诉讼。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如何界定离婚时漏分财产,并没有作出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上。 律师之家小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欢迎到律师之家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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