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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如何界定离婚时漏分财产

民法典中如何界定离婚时漏分财产

 

1、民法典中如何界定离婚时漏分财产

民法典中关于如何界定离婚时漏分财产,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夫妻离婚时,1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就可以认定离婚转移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 【1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1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1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1方与小3约定分手费,另1方可以主张返还吗

首先,夫妻1方与小3约定分手费,属于赠与行为,给付财产即生效,不能要求返还。其次,夫妻1方与小3约定分手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经过另1方同意。按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包括以下: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比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养老保险金等。最后,夫妻1方未经另1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另1方可以主张返还。按规定,为解除同居关系赠与对方的财产,交付后不能要求返还,起诉至法院也会不予支持。

不过,因为擅自支付分手费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所以夫妻另1方可以要求返还,并且法院也会依法受理诉讼。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离婚后,另1方发现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如何界定离婚时漏分财产,并没有作出规定,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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