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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限制人身自由

夫妻间限制人身自由

 

夫妻间限制人身自由

1、夫妻间限制人身自由,指的是对夫妻人身自由权即已婚夫妇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作出限制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夫妻间不得限制人身自由。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人身自由权的含义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们正常生产、劳动、学习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先决条件。夫妻人身自由权是指已婚夫妇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

的夫妻人身自由权并不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全部内容,而是与夫妻关系有关的人身自由权的内容,涉及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实际上讲的是妇女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依据这一条的规定,夫妻人身自由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

生产泛指一切生产活动;这里的工作指社会性工作,主要指一定的社会职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其意义在于强调:男女双方(尤其是女方)并不因结婚而丧失参加社会劳动的权利。已婚男女参与生产、工作的权利是平等的。这是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原则在夫妻人身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和基本要求。只有赋予已婚妇女享有与丈夫同等的生产、工作的权利,使她们从无偿的家务劳动中走入有偿的社会劳动,才能使她们真正地和丈夫处于平等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否则男女平等、夫妻平等仅是一句空话。

2、参加学习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学习的自由。这里的学习,不仅包括正规的在校学习,也包括扫盲学习、职业培训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学习。保证妇女的学习的自由权,对于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提高妇女的就业率,对于妇女在家庭中与丈夫的平等地位都是必不可少的。

3、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权。所谓社会活动,指参政、议政活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各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是公民人身自由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公民只有通过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才能实现其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才能体现其自身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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