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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坠落砸毁财产责任要怎么承担——[凉山律师]

无人机坠落砸毁财产责任要怎么承担——[凉山律师]

 

1、无人机 无人驾驶飞机简称“无人机”,是利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自备的程序控制装置操纵的不载人飞机。从技术角度定义可以分为:无人固定翼机、无人垂直起降机[1]、无人飞艇、无人直升机、无人多旋翼飞行器、无人伞翼机等。 无人机按应用领域,可分为军用与民用。军用方面,无人机分为侦察机和靶机。民用方面,无人机+行业应用,是无人机真正的刚需;目前在航拍、农业、植保、微型自拍、快递运输、灾难救援、观察野生动物、监控传染病、测绘、新闻报道、电力巡检、救灾、影视拍摄、制造浪漫等等领域的应用,大大的拓展了无人机本身的用途,发达国家也在积极扩展行业应用与发展无人机技术。 2013年11月,中国民用航空局下发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由中国AOPA协会负责民用无人机的相关管理。根据《规定》,中国内地无人机操作按照机型大小、飞行空域可分为11种情况,其中仅有116千克以上的无人机和4600立方米以上的飞艇在融合空域飞行由民航局管理,其余情况,包括日渐流行的微型航拍飞行器在内的其他飞行,均由行业协会管理、或由操作手自行负责。 无人机最早在20世纪20年代出现,1914年第1次世界大战正进行得如火如荼,英国的卡*尔和皮*尔两位将军,向英国军事航空学会提出了1项建议:研制1种不用人驾驶,而用无线电操纵的小型飞机,使它能够飞到敌方某1目标区上空,将事先装在小飞机上的炸弹投下去。这种大胆的设想立即得到当时英国军事航空学会理事长**亨德森爵士赏识。他指定由A.M.洛教授率领1班人马进行研制。无人机当时是作为训练用的靶机使用的。是1个许多国家用于描述最新1代无人驾驶飞机的术语。从字面上讲,这个术语可以描述从风筝,无线电遥控飞机,到V-1飞弹从发展来的巡航导弹,但是在军方的术语中仅限于可重复使用的比空气重的飞行器。 2.无人机坠落砸毁财产责任要怎么承担 目前我国对于民用级无人机的规范文件,暂时只有国家民航局去年底出台的《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下简称《运行规定》),而对于无人机驾驶员资质问题,则只有1份民航局正在征求意见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仍未正式出台。两份文件中,都将无人机按照起飞重量或用途分为7类或9类。其中民用级无人机,多属于起飞重量在1.5千克以下或1.5千克至7千克的第1、2类,以及符合上述起飞重量,但可以超视距100米之外飞行的第7类。 在《运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无人机最好具备云功能和电子围栏功能,两种功能均要求无人机需要联网及配备GPS定位,在闯入飞行禁区时,会自动报警回避。其中第2类和第7类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具备该功能,第1类无该功能的无人机,在需要进入某些特殊领域时,放飞前需向管理部门报备。 2013年出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指出,重量小于等于7公斤的微型无人机,飞行范围在目视视距内半径500米、相对高度低于120米范围内,无须证照管理,但应尽可能避免遥控飞机进入过高空域。 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华律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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