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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赡养义务 8旬老太状告3女离婚房产说说

不履行赡养义务 8旬老太状告3女离婚房产说说

 

不履行赡养义务 8旬老太状告3女 孝顺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1些不孝子以种种借口不赡养老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赡养义务 身边事 含辛茹苦养大3个女儿,却落得老无所依,尉犁县8旬老太马某把女儿们告上法庭。 马某经历过两段婚姻。20多年前,她的第2任丈夫去世,此后她1直跟着小女儿生活,其他两个女儿对她不闻不问。今年,小女儿也不愿再照顾母亲,马某1气之下向尉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从今年6月起,每个女儿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庭审当天,马某的大女儿没有到庭,其他两个女儿各执1词。“我照顾母亲这么多年,也该姐姐们出力了。”小女儿表示。2女儿反驳称,当年家里的宅基地给了小妹,她才答应与母亲1起生活,母亲天天帮她洗衣做饭带孩子。“现在母亲年纪大了干不动活,你就想着丢给我们。这样,你把宅基地让出来,我给母亲养老!”2女儿讲起了条件。 法典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十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1千零6十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表示,子女是否取得父母的财产并不影响其履行赡养义务,马某的小女儿前期赡养母亲的行为系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免除其之后的赡养义务。 法院综合考量马某的情况,依法作出判决:马某的3个女儿自2021年6月起,每月20日前分别给付马某赡养费2000元,马某暂由小女儿照顾。 法官说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特别是在父母年迈、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照顾,使他们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 来源:新疆高院   相关阅读: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1、案件提要 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成年后,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2、……[更多]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多分遗产?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多分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和其他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1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1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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