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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

瑕疵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

 

  登记是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是婚姻关系具备法律效力的关键。而不当或者违反婚姻登记会产生一些纠纷,涉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甚至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目前我国婚姻登记纠纷案件中,大部分都会涉及婚姻登记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这一问题,也就是是否存在瑕疵婚姻登记。目前瑕疵婚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效率确认、解决等管理问题存在漏洞,且相关研究也比较匮乏,但是研究瑕疵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帮助当事人对婚姻登记的价值有形成科学的认知,也可以帮助当事人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登记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和经过哪些程序,还可以帮助当事人明确婚姻登记中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因而研究瑕疵婚姻的法律效力刻不容缓。 

  一、瑕疵婚姻概念 

  《婚姻法》对男女双方结婚、离婚、复婚的所需的实体要件和遵守的原则、经历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登记婚姻才能具备法律效力,男女双方的权益才会得到保障。婚姻登记是否有效,是其法律效力是否具备的前提。 

  不当和违反两种婚姻登记共同构成了瑕疵婚姻。因不当产生的瑕疵婚姻是指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时次要程序不太完善、要件稍微欠缺,有程度较轻的违法行为。因违反产生的瑕疵婚姻是指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时严重违反主要程序、要件伪造,有相当严重的违法行为。瑕疵婚姻根据不当或者违反的要素,可以分为程序、实体两种瑕疵婚姻类型。违反程序产生的是程序瑕疵婚姻,实体条件没有满足产生的是实体瑕疵婚姻。 

  二、有关瑕疵婚姻法律效力的思考 

  瑕疵婚姻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其确定、执行等法律效力的大小因为类型不同而各不相同,具体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探讨: 

  1.重婚登记的法律效力 

  与明确知道的已婚人事结婚或者隐瞒已婚事实与其他人再结婚都构成重婚登记。《婚姻法》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主张的家庭婚姻关系是“一夫一妻”,而重婚违反了这一原则,重婚登记不符合婚姻登记的合法条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重婚登记无效的案例如下: 

  2008年,A与B在河南郑州登记结婚,并于2009年生育女儿。2010年,A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与C相识相恋,A于2011年花钱购买了假的户口证明等材料,跟C在C的家乡浙江宁波江东区再次登记结婚。而2012年,C无意之中获悉A已婚并育有女儿,于是向浙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重婚罪。本案中,A隐瞒已婚事实与C再次结婚登记已经构成重婚,是婚姻瑕疵的一种,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在重婚罪的认定方面,A的行为已经明显属于重婚罪的范畴,毫无异议,但是C是否应该承担重婚罪的惩罚,产生了分歧:有的主张C是重婚行为的主体,应该被起诉重婚罪;有的主张C是受A蒙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触犯法律,A实际上属于受害者,不应该被起诉重婚罪。江东区人民法院就这一争议向上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而高级人民法院再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最终认定A与C登记行为无效,A没有触犯重婚罪,鉴于A在婚姻状况方面故意欺瞒了C,而且可以伪造婚姻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对B及其子女、C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A承担触犯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重婚登记在法律方面无效,积极维护了社会稳定。 

  2.近亲登记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7条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也明确规定:“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这些法律条纹无一不说明近亲登记结婚不被国家法律体系认可。我国法律之所以认定具备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没有法律效力,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亲属关系的男女双方从遗传学角度具备相似基因的概率很高,如果家族中有不好的病史,极高几率将该病遗传给双方的子女,这不利于我国实现优生优育。另一方面具有亲属关系的双方在同一家族内有自己的等级辈分,如果双方结婚,那么对于家族而言,很容易扰乱等级辈分体系,从道德伦理方面不容易被大众所接受。因而,近亲登记结婚作为婚姻瑕疵的一种类型,在法律上无效。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登记的法律效力 

  全球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法律都对婚前患某种疾病的人群禁止登记结婚,我国法律同样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人为不应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登记结婚。被禁止登记的婚前所患疾病通常是指没有办法治愈、很长时间治不好的特别严重的传染病或者非常严重的精神病,这两类疾病患者对身边人群、子女的人身安全都造成了威胁,而且一旦登记结婚不利于社会的长远健康发展。因而,这种瑕疵婚姻在我国法律上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 

  4.未到法定婚龄登记的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对男女双方的法定结婚年龄给出了明确的界定,男方最低年龄为22岁,女方最低年龄为20岁。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登记是指男女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没有达到法律准许的最低结婚年龄而登记结婚。这种瑕疵婚姻中,男女双方身体、经济等条件都未成熟,早婚不利于双方子女的成长、家庭和社会稳定,因而这种登记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5.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登记的法律效力 

  这类瑕疵婚姻主要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没有客观表达真实状况却登记结婚,不能满足《婚姻法》中关于婚姻登记所需的要件,违背了双方自愿的原则,因而,当事人一方因造胁迫、欺诈或者存在重大误解而与另一方进行的登记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三、结语 

  瑕疵婚姻因为没有遵守《婚姻法》规定的程序或者缺乏结婚登记要件而产生,主要变现为重婚、近亲结婚、等多种形式,这些瑕疵婚姻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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