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郎离不了婚,我国婚姻登记制度有哪些瑕疵?新郎离不了婚,我国婚姻登记制度有哪些瑕疵?
一 、现行婚姻登记制度 结婚,是 指缔结婚姻,是 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而婚姻则是 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及由此承担社会责任的一 种形式。为了使这种行为、状态得到法律保护,我国法律规定了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条例》做出了具体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 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在 审查以上材料后,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法律上结婚行为就完成了,当事人的婚姻自此受到法律保护。相反没有经过登记的婚姻在 法律上不被承认,不受法律保护。 然而这种单一 的登记制度在 现实操作中,往往存在 瑕疵的情况,这也会导致一 系列问题的出现。例如,以虚假证明材料登记结婚的,对于这种情况,登记的婚姻是 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应否予以保护,法律存在 空白。也正因如此,实务中出现了很多难以解决的僵局。就像本文要讨论的这个案例,简单回顾一 下案情:某女捡到一 张身份证,于是 根据身份证上的信息伪造了户籍证明。此后,该女经人介绍认识了本案的受害人郑某灿(男),并以虚假身份与其交往。10日后,该女持此虚假证明材料与某男登记结婚,期间索要结婚彩礼6.5万元。婚后,该女悄然离开,无影无踪。受害人郑某灿察觉被骗,欲诉讼离婚,却因被告不明确,被法院拒绝受理。郑某灿又欲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婚姻登记机关也以不存在 撤销事由拒绝。现郑某灿处于新娘骗婚逃跑,自己却离不了婚的尴尬境遇,令人同情。就本案中受害人郑某灿的遭遇,应当通过什么方法解决呢? 第一 ,郑某灿可以申请进行行政诉讼。被告自然是 婚姻登记机关。因为在 婚姻登记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没有严格审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是 有过错的。这种过错直接导致了瑕疵登记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 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的,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此规定,郑某灿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第二,郑某灿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其与登记机关做出婚姻登记的新娘之间的婚姻关系不成立。理由是 郑某灿与名义上的妻子根本就没有结婚的合意。因为名义上的妻子从没出现过,进行婚姻登记的时候也不知情,更未到场。所以郑某灿与妻子的婚姻根本是 不成立的。所以郑某灿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他们之间的婚姻不成立。 二、婚姻登记制度的瑕疵 从上述案情中可以看到,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多个。这都是 由于现存的婚姻登记制度不完善,甚至还不完整。 首先,婚姻登记程序过于简化是 一 个重要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在 审查证明材料时只是 采取简单的看一 眼,完全不能达到排除虚假证明的可能性。其审查和认证工作是 缺乏技术支持的。 其次,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现状是 只对无效婚姻有具体规定。关于可撤销婚姻,也只规定了一 种情形:胁迫缔结的婚姻。这就造成了本案中这种骗婚的情况不能去撤销婚姻。在 原来旧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第25条曾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然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删除了以上条文,对欺诈类婚姻没有做出规定,登记机关也丧失了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这无疑是 一 个巨大的漏洞,正是 立法的这一 空白导致了诈骗婚姻脱离法律规制的现状,骗婚案件才更容易逃避法律。 三、建议采取的措施 针对我国婚姻登记的现状,结合以上分析的原因,张律师认为,要解决这一 问题可以从不同层面入手。 第一 ,提高技术支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全面到来,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再只是 简单的审查身份证明材料。可以与户籍部门联合执行,建立起一 种信息联网审查的制度,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身份信息造假的可能性,也降低骗婚案件发生的概率。 第二,填补立法漏洞。具体对欺诈类婚姻做出规定。婚姻登记是 个形式要件,婚姻是 否有效是 个实质要件。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五种情况为无效的婚姻,胁迫婚姻是 唯一 可撤销的瑕疵婚姻。这一 规定并未考虑到如本案中的欺诈这种重大瑕疵婚姻,今后不论在 司法解释中,或者新增法规里,都应该对其他重大瑕疵婚姻的效力做出规定。法律毕竟有滞后与僵化的缺陷,但积极弥补完善也是 可以减少滞后与僵化带来的消极后果。 第三,有学者主张建立一 种新的身份确认之诉。其理论依据是 :既然婚姻登记是 形式要件,那么瑕疵登记没有满足该形式要件,可能导致婚姻关系不能建立的情形,也即婚姻不成立。如此一 来,婚姻尚不成立,也就谈不上有效无效的问题,受害人可以依据受到欺诈婚姻关系不成立请求法院确认婚姻不成立。张律师认为这一 主张对我国现有立法关于身份欺诈的空白规定有很好的补充作用。这种制度可以较好地平衡保护当事人婚姻关系稳定性的目的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也易于在 司法实践中运用。 婚姻登记旨在 保护公民的婚姻安全,它应该在 实际操作中确实达到这一 目的。因此采取完善婚姻登记制度瑕疵的措施势在 必行。这使婚姻登记不光从形式上,更从实质上保护了公民的婚姻安全,实现制度建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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