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经济纠纷案件,我国法院应坚持专属管辖?对哪些经济纠纷案件,我国法院应坚持专属管辖?
但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划定,假如涉外经济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当事人另有仲裁协议,商定将合同争议提交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国家的仲裁机构仲裁的,只要该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正当有效,当事人因合同争议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时,我国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归起诉,不能以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为由对抗或者否定当事人之间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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