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离婚时一方所购车位属共同财产吗未离婚时一方所购车位属共同财产吗
【网友咨询】 职工问: 未离婚时一方所购车位属共同财产吗? 我与贾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前不久,我们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后,一次无意偶尔的机会,贾女士得知,2002年12月21日,我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机动车泊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分期付款)》,商定内容如下: 公司将其一泊车位转让给我,使用期限自2002年4月9日起至2068年4月8日届满;转让价款为12万元。 贾女士以为,泊车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入行分割。 我以为,该泊车位应回我自己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请问,这个泊车位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购车位属共同财产 《婚姻法》明确划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根据赵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泊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涉案泊车位系其在与贾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得,具有使用价值,且可以出租,转让,应属于赵先生与贾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而之前赵先生与贾女士双方离婚协议中未对涉案泊车位入行处理。 因此,贾女士可依法索要该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 从详细流程上讲,贾女士可首先与赵先生入行协商,假如与赵先生协商不成,她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该泊车位的价值入行分割。 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入行裁判,判决后赵先生有义务配合执行该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回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出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送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送合同中确定只回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劳动收进和其他正当收进,受赠的财产,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题目的意见》中第二部门的划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 (1)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或者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治理的,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改行军人所得的复员费,改行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糊口的时间较长,可按夫妻共同财产入行分割;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确当年收益以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专业投进的资金; (4)结婚登记后,一方或双方父母赠给的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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