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法院首次合用“一物一权”离婚自行分房被判无效离婚律师浅析一中院:法院首次合用“一物一权”离婚自行分房被判无效离婚律师浅析
索某夫妇离婚时,自行商定把两居室房屋的南侧一间回索某,北侧一间回妻子张某。 记者今天获悉,在张某提起诉讼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房屋的商定无效。 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首次在法院判决中得以合用。 2007年1月,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商定无效,哀求依法分割。 此案经由二级法院的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讯决,判决商定无效,两居室房屋回张某所有,张某给付索某房屋折价款。 权利人要实现这些权利,就要以国家公权力的保护为后盾。 而国家公权力要实现对物权的保护,必需以确定物的范围和界域为条件。 但是,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同一登记轨制中,不答应对统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所以,不动产固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能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拥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 索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商定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回索某所有,北侧一间回张某所有,违背了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该商定无效。 张某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该商定无效,符合《物权法》的相关划定,应予支持。 但是,子女随母亲糊口的又占69.3%。 房屋的回属与带子女糊口的女方对住房的需求数目相对呈反比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一)》划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糊口难题者入行匡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栖身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因此,《物权法》中的"一物一权”只是对房屋所有权的划定,假如离婚后,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确实糊口难题,没有房屋栖身,可以要求取得在原房屋中的栖身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