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未绝保障义务担责50%宁波婚姻律师婚姻继承饭店未绝保障义务担责50%宁波婚姻律师婚姻继承
2007年2月13日凌晨,李某在张某开的个体饭店和几个朋友吃饭,因为天色严寒加上是挚友聚餐就1起喝了1瓶白酒。 就餐完毕后预备离开时在饭店的餐厅走道上1不小心被摔倒致伤。 几个朋友将李某先后送到两家病院治疗,为此花费医疗费用800余元。 事后李某以为,因为饭店地板油腻湿滑致使自己摔倒,于是找到饭店老板索要医疗费。 饭店老板则坚持以为是李某饮酒后不小心自己摔倒拒尽赔偿。 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将饭店诉至法院,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元,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饭店作为公共场所,在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流动时,应当在公道限度范围内绝到安全保障义务,饭店地板油腻湿滑与李某摔倒致伤有因果关系,应对李某的摔伤负有责任。 但因为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酒后自我保护能力显著削弱,李某亦存在过错。 遂依法判决饭店和李某各承担50%的责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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