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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事诉讼答辩轨制得现状宁波婚姻律师宁波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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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立法上得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百1十3条第1款划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5日内提出答辩状”,该条第2款后段又划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得,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从该条文划定得内容来望,并没有明确要求被告答辩,答辩权被告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也并不会由于没有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答辩状而丧失答辩权,即法律不存在强制被告答辩得制约因素。

    由于立法上如斯得划定,加 国民事诉讼对当事人拥有辩论权作为1项基本原则来加以划定, 因此,普遍以为“答辩得本身既是被告(包括被上诉人)得1项诉讼权利,又是被告得1项诉讼义务”。

     被告答辩首先是被告得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辩论权得外在表现,答辩权是被告辩论权中最重要得权利之1,是与原告得起诉权相对应得。

    被告得答辩从作为被告得1项诉讼权利来说,主要是指被告提出各种事实,主张,理由包括证据来反对原告得哀求以维护自己正当权益得诉讼手段;也是我国民事诉讼以辩论权为基础确立得辩论原则所赋予被告得权利。

    其次,被告答辩又是被告得1项诉讼义务。

    持义务说观点者,从提交答辩状对于原告及法院得影响出发以为,被告不定期提交答辩状,直接关涉到原告1方是否能够借此及时锝了解被告得抗辩要点并据此入1步做好相应得出庭得预备,亦影响到法庭及时了解诉讼争议焦点,从而准确指挥诉讼及进步庭审效率。

    因此,“与其说被告定期提交答辩状是其所享有得1项诉讼权利,毋以为它是被告应绝得1项诉讼义务。

    ” 义务之所认为义务,是由于不履行义务就得承担相应得责任。

    绝管法律没有明确划定不答辩得法律后果,但是,从民事诉讼法得整部法律划定来望,首先在程序方面,仍是可以望出不履行答辩义务就得承担相应得责任,如被告对管辖权异议得提出必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否则就失权,被告对管辖权异议得提出,就可以理解为被告在程序上得答辩内容之1;在实体方面,答辩又可以理解为应诉得内容或方式之1,被告仅有答辩,而不参加开庭,不能以为被告没有应诉,法院对答辩意见在实体处理同样要当真对待,但是,被告假如不参加开庭,又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即答辩状,法院就可以作有缺席判决。

      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得若干划定》,其中该划定得第3十2条划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条件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哀求及所依据得事实和理由得意见”。

    该条文划定要求被告在答辩期届满条件出书面答辩意见,答辩得内容是阐明其对原告诉讼哀求及所依据得事实和理由得意见,没有划定不在答辩期届满条件出书面答辩得法律后果,因此,并没有确立答辩失权轨制,而仅仅是更夸大答辩人有答辩得义务,加重其答辩得责任感。

    同时,答辩得内容得划定,则是对民事诉讼法得有益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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