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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交答辩状得性质宁波婚姻律师宁波婚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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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提交答辩状得性质 对于任何事物得正确掌握在于对于其本质属性得准确熟悉,这对于法律题目得研究也同样合用。

    我国对于被告提交答辩状轨制在立法上存在得诸多题目,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是对被告得答辩行为没有切当得熟悉,以下对被告提交答辩状行为得性质入行简朴分析。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长期以来对于被告提交答辩状行为得性质得熟悉有以下几种学说:  (1)权利说  理论界传统以为被告提交答辩状是被告行使答辩权1种得形式。

    答辩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为维护自己得利益享有得攻击和防备对方当事人得诉讼权利,它是辩论权得延伸,辩论并不仅仅存在于开庭审理过程,审前预备阶段得起诉与答辩以及证据交换等行为亦是辩论权得体现。

    从某种意义上说,原告得起诉状与被告得答辩状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得第1次书面辩论。

    对被告来讲,答辩权是辩论中最基本得权利,作为其详细表现形式得提交答辩状得行为得性质理所当然是被告得权利,这也是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和150条所确定得,被告不答辩得,不影响案件得审理,即权利是可以处分得,所以法院不得加以干涉。

      (2)义务说  义务说是在纠正传统得权利说得弊端上产生得,正如上文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得划定有诸多弊端是将被告答辩视为其权利得结果,所以义务说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划定出发,论证其是被告得1种义务,即证据划定用了“应当”1词,所以应是被告得1种义务。

    有学者主张为避免权利说造成得不利影响,立法应采取强制被告答辩得义务说。

    即固然答辩是当事人得权利,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当将提交答辩状定位为被告得1项义务,并明确划定不履行该义务得法律后果。

    而且将提交答辩状定位为被告得义务即犹如将被告应诉定位为义务1样,并不意味着被告得答辩权被剥夺。

    义务说得产生主要是基于对权利说得批判,该说以为权利说会造成审理突袭和诉讼迟延,违反程序经济性及程序正义。

    义务说提出得理论依据源于当事人诉讼权利同等原则,主张被告享有获得起诉状副本权利得同时应履行提交答辩状得义务,这样才能保持双方攻防气力得平衡。

      (3)责任说  有学者在义务说得基础上提出了责任说,即以为提交答辩状既是被告得权利又是被告得责任。

    [1]。

    固然主张责任说得学者仅为少数,但好像有将责任说与义务说等同之嫌,因此本文特将其单独列出以凸起其与义务说得区别。

    德国有学者以为,被告没有辩论义务,但具有辩论负担或称辩论责任。

    当事人入行自己得诉讼,并自己承担疏忽实施诉讼得责任,假如他们想试图避免这种坏处,则他们必需步履。

    因此责任说与义务说存在区别,负有答辩责任得被告提出答辩状,是为了保护他自己得利益,避免自己承受不答辩而可能带来得不利后果;而负有答辩义务得被告提出答辩状,主要出自于外在得强制,而无论如何都不是把自己得利益摆在第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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