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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第一百零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第一百零四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合理的答辩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当事人双方均表示同意立即开庭或者缩短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近期开庭。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含义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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