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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法庭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国际商事案件

国际商事法庭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国际商事案件

 

国际商事法庭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国际商事案件,根据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省西安市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协调并指导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工作。

1.国际商事法庭的性质

国际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专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常设审判机构,室件审理由3名或者3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国际商事法庭实行一审终审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经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执行,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

2.国际商事法庭的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下列案件:①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②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准许的;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④依照该规定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选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审理的仲裁案件)申请仲裁保全、申请撤销或者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国际商事法庭审理的其他国际商事案件。

3.外国法的查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应当适用域外法律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③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④由国际商事专家委员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决;⑦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⑧其他合理途径。

通过上述途径提供的域外法律资料以及专家意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庭上出示,并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4.有关证据和判决的特殊规定(1)有关证据的特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和第10条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时,在调查收集证据和组织质证上有如下三个方面的强调或突破:①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③国际商事法庭调查收集证据以及组织质证,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及其他信息网络方式。

(2)有关判决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此规定的特殊点在于“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这很显然是引入了英美法系裁判文书的做法,突破了我国民事诉讼裁判文书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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