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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提出抗诉的案件的处理原则——离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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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也同时提出抗诉的案件的处理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控诉方与被告人同时提出上诉这点上,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性质是致的遵循公诉案件的处理原则,无论自诉案件被告人是否提出上诉,只要自诉人提出了上诉,审法院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改判,既可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还可以维持原判。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经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百条和机关《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孽息,应当妥普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这些规定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害人明确的,扣押、冻结机关应当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入卷备查。 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着诉讼的进程随案移送。开庭审判时,经向法庭出示、质证后交付法庭。休庭或者闭庭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清点、核对无误的,由经手人在清单上分别签字后予以封存。对因上诉、抗诉引起审程序的,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审人民法院,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由审人民法院提供给控辩双方出示。 对于不宜移送的实物,如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或者易腐烂、霉变、不易保管的物品,以及违禁品、危险品等,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或者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需要鉴定、估价的,应当附有或者出示鉴定结论,并应随案移送原物照片、清单或其他证明文件。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孽息由原审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处理,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律没收,上缴国库。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孽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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