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
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标的的权利质权的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441条的规定,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出质的,权利质权的设立要件有三: ①质押合同有效。 ②出质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 ③ 办理完毕出质登记。 |